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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不得收租客佣金”属误读

2011-07-17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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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实施。有媒体报道称,根据新规,房产中介将不得向租客收取佣金。这一说法引起市民热议。

  昨日,上海房管部门表示,《办法》中并没有“房产中介将不得向租客收取佣金”的规定,该报道属于对《办法》的误读,收取佣金对象仍根据原先规定执行。

  市房管局有关人士明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即,当中介或其员工承租自己代理的房屋时,不得向房东收取佣金,而不是“房产中介不得向租客收取佣金”。

  佣金收取仍按原规定

  网络论坛流传“房产中介将不得向租客收取佣金”的消息后,有网友认为,此规定将原本房东和租客分摊的中介费,全部要求房东来交,无疑导致房东将这部分成本转嫁给租客,房租将进一步上涨。也有网友指出,《办法》原文表述应该不是这个意思,而是“中介租用自己代理的房屋不收房东中介费”。

  后者的理解昨天得到上海房管部门的确认。市房管局有关人士明确表示,“房产中介将不得向租客收取佣金”是误读,佣金收取对象仍按此前规定执行。

  据了解,据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目前,房屋租赁的中介费一般是月租金的70%,多数情况下是房东和租客各承担一半,少数情况是协商后由一方支付。

  相关条款落实困难

  引发误读的规定是《办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事实上,这条规定在今后的实施中,也未必能真正得以落实。

  “根据我们公司的规定,我们自己的员工租房子,一般情况下,不仅房东要付佣金,员工也要付佣金,但是员工佣金有些内部优惠价,会打折。”上海一家大型中介公司某门店经理表示,一般来说,员工租房的佣金由租房人和房东各付一半,对员工会有所折扣,有时房东也会愿意单独承担所有佣金。

  该经理坦言,即使是内部员工租房,跟房东谈价时也是说客户要租,并不会跟房东说明租房人是自己员工。所以,《办法》正式实施后,如果有关政府部门执行不严格,不能将政策落实到位,有些中介机构在自己的员工租房时,可能还是会向房东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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