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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也是一门学问 看清合同避免产生中介合同纠纷

2012-03-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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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租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快速发展,行业准入门槛低却是房地产经纪领域不争的事实。个别中介从业人员没有受过太多正规的职业教育,行业流动性也较大,难免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引起纠纷。因此消费者通过中介买房卖房时,在签订合同环节务必谨慎,看清楚一些合约条款,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

  眼看房价在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下有逐渐下降的趋势,房主A先生着急出售一套房屋,在中介公司“热情”的接待下,A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售房委托合同》,可不久后A先生却成了这家房屋中介的被告……

  原来,A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售房委托合同》中,第七条委托方义务中第二项约定:委托代理期限内不得自行出售,拒绝出售,或转托他人代理出售此房产。而在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中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之各项约定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A先生签合同那天,仅匆匆地看了一遍合同,便在上面签了字,根本没有意识到不委托卖房会有什么后果。而在签订合同一个多月后,A 先生的远方亲戚小A却因急着结婚需要房子找到了A先生,A先生和小A一商量,就将房屋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小A,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如今成了被告,A先生后悔万分,只恨当初在中介公司职员的热情接待下,大笔一挥便签上了自己的姓名,而不曾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

  【风险提示】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梁天律师提醒,不管买房卖房,大家都应该充分注意以下各种问题:

  焦点一:现金收房

  现有部分不法中介以“个人”名义“现金收房”,与业主谈好价格后,再与业主一同去公证处办理房屋出售或者出租全权委托公证。业主在收到房款后便将房产证等相关证件交到了这位购房“个人”手中,至此就以为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实际上,这种情况下不管中介进行何种交易,都是以业主的名义进行的,以后产生纠纷,相关人员也只能找到业主来处理,这样会给业主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业主就算是急着等钱用,在办理手续签订合同时也要留个心眼,正正规规办理好相关手续才能避免相关风险。

  焦点二:代理合同霸王条款

  如前所述,代理合同中的部分条款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如果业主不想出售或者自行出售怎么处理,业主想提高价格或者降低价格怎么处理,委托时间上要有限制等,因此,各位业主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违约条款约定,以免最后没享受到服务却白花了钱。

  焦点三:代理交易不透明

  有的中介公司与业主签订“代理协议”之后,看房谈价等都是在买卖双方不碰面的情况下进行的,结果双方见面后却因部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购买,花了钱、花了精力,还闹了不愉快。部分中介甚至连要交的各种税费也没有向买卖方明确,从中赚取差价。

  焦点四:利用简单买卖合同套牢业主

  部分中介在与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简单说明了双方约定的房款数额、地理位址等基本情况,待到过户完成之后,买卖双方却因为没有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入住交验、费用明细、相关物业费用结清与否等相应条款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演变成业主催讨无门、购房者拖欠款项,而中介公司却推卸责任。

  另外,在部分房子产权有争议、无法过户等的情况下,个别中介为赚取中介费用却不向买家说明,而用笼统的合同让买卖双方签订,最后形成纠纷让大家苦不堪言。

  最后,律师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是考虑清楚自己的需求,不要盲目相信别人的说辞,一定要有充足的时间来考虑。如果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员或者要求专业人员参与,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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