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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限价房最大不超120平方米 5年内不得销售

2013-01-31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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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5月14日起实行

  记者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为建立和完善海口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海口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套内面积、运营和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该办法将于5月14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套型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

  该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等适用该办法。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主体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可采取由政府统筹建设及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等方式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供应对象:同时具备四条件可申请

  申购限价房以家庭为单位,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并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年龄届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可申购一套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与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它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8年或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8年,并实际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8年。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本市城镇居民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具体由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线标准。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4、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线标准的6倍。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通过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或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退出房改所购政策性住房。

  申请方式:向街道办或镇政府提申请

  申请人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的,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购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自有住房属危房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关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签署同意接受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核查的书面承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取得限价房资格后经适房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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