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便等着开发商交付房屋了。开发商应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来交付房屋。此外,交付房屋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具体来说,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条件有哪些?交付的小区内道路如果尚未建好,是否属于不应当交付的情形呢?
【案例】 方某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2017年3月交房。方某某在房屋交接时发现,该商品房小区绿化、周边环境都非常好,但商品房所在小区的道路尚未铺好,道路两侧的路灯未完全安装,电表还未接装到户,且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均为空白,便拒绝领取房屋钥匙。后该房产公司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整改,并告知方某某。方某某遂于同年9月18日领取钥匙并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当方某某向房产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时被房产公司拒绝,方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按照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方某某已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房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交付房产,其不按时交付房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产开发公司虽然在2017年3月通知方某某领取房屋钥匙,但开发公司所开发的房屋公建配套设施方面未能满足使用条件,因此方某某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舟律师事务所张虎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分析如下:
1、商品房交付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验收合格;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哪些情况下买房人可以拒绝接房?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本案中,房产开发公司通知方某某领取房屋钥匙时,房屋所在小区的基础生活设施未能满足使用条件,不符合商品房交付的条件,方某某依法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虽然开发公司已于2017年3月通知收房,但开发公司的交付义务并未实际完成。直至2017年9月,才向方某某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了6个月,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张虎律师提醒:开发商在交房时,一般都要求业主先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之后,才答应业主验房。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相关问题书面交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避免以后的纠纷。另外,建议购房人在收房时能够集体收楼,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鉴定师、律师指导协助,针对收房时遇到的不同的房屋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开发商主张责任。 (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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