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吴军林 济南报道
1月8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将探索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
据介绍,所谓的“标准地”,是指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实行“标准地”出让,做到拿地即开工。根据其他省份的经验,“标准地”的实施提高了工业项目落地效率、有效助推高质量发展。
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王桂鹏说,“标准地”改革是深化土地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地”改革,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都有部署和要求。2020年7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1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6号)。
《指导意见》明确,2020年年底前,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2021年上述重点区域根据当地实际开始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标准地”改革有以下几项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区域评估。《指导意见》明确了由各市政府组织对节能评价等十几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该项工作2020年6月已在省政府有关会议上进行了安排部署。《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10号)也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明确安排,这也是实行“标准地”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二是指标体系建设。这项工作是推行改革的核心工作,各地指标体系的制订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指标制订过低达不到提高项目质量的目的,指标过高达不到,就实现不了没有意义,所以各地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订。
三是明确承诺履约要求。“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是由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企业签订,实际操作中多是园区管委会统一与企业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
四是建立履约监管体系。其核心内容是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分别由提出控制指标的各职能部门履约监管职责;项目建成投产后,转为按“亩产效益”评价管理;各地在进行履约监管时一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能搞一刀切,特别是要考虑到企业遇到特殊困难和情况时,可以免责或降低企业应受到的惩罚责任,比如对企业遇到不可抗力时如新冠疫情时,可以进行适当豁免或减免处罚责任等。这些可以通过和企业签订履约补充协议来实现,使改革更具灵活性和活力。
王桂鹏说,“标准地”改革要强化改革协同。工作要求中,《指导意见》强调要把推行“标准地”改革与其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综合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不能把推行“标准地”改革仅仅简单地视同加快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这样理解和落实就失去了推行“标准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