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社会预期,巩固全市经济“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态势,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一、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18000元提高到22000元;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每年不超过30000元。
二、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调整为25倍,但不突破最高贷款额度的相关规定。
2、按照国家生育政策,对生育二孩的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90万元;对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100万元。
三、其他
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使用政策实施细则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4日
附件:使用政策实施细则
一、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一)条件认定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为现有子女数)。
(二)提取政策
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2000元;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每年不超过30000元。
(三)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名下一类结算账户、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政务共享数据能查询到的,可不提供)。
2、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及法院判决书等可以证明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3、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发票。
(四)提取频次
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距上次租房类提取时间间隔需满12个月。
二、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一)关于按缴存余额的25倍计算贷款额度
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5倍计算,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5倍对应的金额一年内不得办理提取。
(二)关于二孩家庭的首套房贷款额度
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使用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
1、夫妻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贷最高额度为90万元;
2、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一方月缴存额低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年度规定标准的,可贷最高额度75万元;
3、双方月缴存额均低于年度规定标准的,可贷最高额度45万元;
4、借款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最高额度60万元;
5、借款人按时缴存满6个月但未足额缴存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最高额度30万元。
(三)关于三孩及以上家庭的首套房贷款额度
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使用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
1、夫妻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贷最高额度100万元;
2、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一方月缴存额低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年度规定标准的,可贷最高额度85万元;
3、双方月缴存额均低于年度规定标准的,可贷最高额度50万元;
4、借款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最高额度60万元;
5、借款人按时缴存满6个月但未足额缴存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最高额度35万元。
(四)关于多孩的认定
1、遵守国家生育政策,于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二孩、三孩;
2、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计二孩、三孩。
(五)多子女家庭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二孩、三孩出生医学证明(电子出生医学证明);
2、涉及再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等能够说明子女抚养情况的材料。
(六)关于担保方式担保方式
以房产抵押为主,其次可选择自然人担保、质押有价证券(商转公贷款和二手房异地贷款担保方式只能选择房产抵押且以本套房抵押)。
担保方式选择自然人保证的:贷款额度20万元(含)以内的需要1名保证人;20万元(不含)—50万元(含)的需要2名保证人;50万元(不含)—70万元(含)的需要3名保证人;70万元(不含)—100万元(含)的需要4名保证人。保证人至少有1人为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单位的在职职工。
(七)其他事宜
1、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仍依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2、本次政策调整涉及的贷款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本细则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李汶
审核:李泽